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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19條:「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歸化 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 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小弟有想到一個問題就是:第的19條裡的「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 得予撤銷」跟「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這兩個各自 的去申請撤銷的人是誰呢?(「內政部知有與~~~」這個會不會是內政部自己主動發現撤銷 ,還是有其他人去跟內政部通報要撤銷呢?? ) 以上 希望了解的各位幫小弟解答一下 謝謝大家!!! 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28.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19206082.A.BA5.html
kaky: 自主或被動通知都算 06/24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