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任何人均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
體業者,於投票日(當天凌晨零時起)亦不得為任何支持或反對罷免宣傳廣告。
罷免案投票之同意或不同意票數及同意票數得票率,均涉及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之法定門
檻,故投票日當天政府機關與政黨及任何人,含罷免提議方或被罷免方在內,皆不得從事
與罷免活動有關之宣傳活動,以避免觸法。
投票所30公尺內外,不論是以直接或間接等妨害或擾亂投票順暢之進行者,或是有妨害民
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等不法行為,諸如叫囂、辱罵、監控、恐嚇、施以不法腕力等,按其
情節輕重,應依刑法第142條、第147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等依法究
辦。
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
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投票人亦不得將罷免票攜出投票所,或將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罷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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