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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跟愛蜜莉亞或Z單的文都會有人說
有人能J4一下嗎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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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此宣誓,絕不向法院提告任何一位在此篇文章中推噓文的鄉民
判決字號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
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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