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olitics
※ 引述《meredith001 ( ̄▽ ̄)》之銘言: : 如題 : 有位小草因為未禮讓行人,遭到開罰3萬6,該名小草上網發文痛罵政府搶錢,是交通戒嚴 : 把機車族當提款機,還說政府都不管外送員死活。 : 靠北阿 禮讓行人不就當初你們小草在那邊靠北靠母,整天吵什麼行人地獄,才變成現在 : 這樣,結果你們小草自己不守法又反過來包牌罵搶錢是哪招? 不就你們自己要求的。 : https://i.meee.com.tw/mx52W7F.jpg
: 該名小草自己親口說他支持黃國昌 : https://i.meee.com.tw/IA5Mbiq.png
看完只能說笑死! 而且建議這位小草可以先去瞭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四年度交上字第八十九號判 決後,再想要憑什麼理由提起訴訟吧! 其中提到: 【上訴意旨(部分)】 (一)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不停讓行人先行之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 項(下稱取締原則)規定係以「汽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一個車道寬」、「車輛前懸已 進入行人穿越道」為取締認定基準。是除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之際距離行人行進方向 不足一個車道寬時可取締外,於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之過程中,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能保 持在一個車道寬之距離時,亦可取締。因為於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之過程中,其必然已達 成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之要件。若僅限於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之際,不足一 個車道寬之距離,始有未禮讓行人之違規,則車輛轉彎時,於右(左)轉時,車輛右(左 )側前懸一定會先觸及行人穿越道線,惟若僅於此際判定車輛距離行人有無一個車道寬之 距離,則對於位其左(右)側車身之行人而言,當車輛持續轉彎過程中,將對行人形成保 護不足之現象,尤其在行人面對大型車輛時,隨著其越寬及越長的車身時,該情形將越為 顯著。 【法院判斷】 (三)上訴人雖以上揭情詞指摘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云云,惟: 1.依前引道交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道安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意旨,足見汽 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遇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 為者,固應依道交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論處,方符合道交條例第一條「為加強道路 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之立法宗旨。惟鑑於現今道路 車流量激增,已非昔比,若未考量車輛經過行人穿越道之際與該穿越道上行人之相對距離 ,及彼此前進速率之實際情況,一律責求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於穿越道上,均 應暫時停止讓行人先行通過,勢必造成路口嚴重壅塞、難以疏通,妨礙交通秩序,且形成 管制過當,甚至衍生其他交通事故。職是之故,內政部警政署頒訂取締原則第一點規定: 「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以 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俾執行機關有所遵循。經核上開取締原 則係警政署本於執掌道路交通管理稽查及違規舉發之權責機關地位而依職權所為認定事實 之補充性釋示,旨在使行人與車輛皆能合理、安全使用道路,均衡雙方之路權保障,並無 牴觸上開道交條例及相關子法等相關規定意旨,自得援為執行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 之準據。 2.準此以論,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其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 人行進方向超過三公尺者,除有其他特殊情況,可認車輛不暫停讓行人先行,將有安全疑 慮外,因車輛瞬間通過行人穿越道之際,行人仍有充裕空間按正常步行速率前進,不致妨 礙優先通行權,當認不成立道交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違規行為,方符用法之平。 同時,最高行政法院一零四年度判字第六六五號判決: 又立法者依其政策形成之裁量,授予行政機關以公權力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規範義務者科 處罰鍰,其處罰事由必然與公共事務有關,因處罰事由之公共事務性,使行政罰目的不僅 限於報應或矯正違規行為人之行為,而同時兼具維護法秩序及促進公益之功能。處罰條例 就道路交通相關人車事物,定有各項應行遵守之管理規定,據此建構行政法上義務,並對 於違反者,施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行政制裁,究其目的乃出於維持交通安全及交通 秩序,故交通秩序罰除作為交通違規行為之報應及抵償外,亦防止行為人再度違反及避免 第三人之效尤。 所謂交通舉發,乃交通執法人員因執行職務,知有交通違規情事,而將交通違規事實告知 被舉發人,並向管轄之處罰機關為移送舉報之程序,核此程序包含交通違規之調查取締及 舉報移送,而舉發之事實則作為處罰機關裁決所應參酌之事項,故交通裁罰可謂始於舉發 程序,處罰條例就交通違規處罰權限之規定,雖由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分別掌理,惟 交通勤務警察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違規紀錄,並行使舉發職權,依處罰條例第七條 第一項之規定,並未限制僅得於警察機關可為裁罰之範圍內執行,故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範圍之違規行為,除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舉發處罰者外,警察機關亦得予舉發並移送公路 主管機關處罰,事實上依現行實務及公路主管機關之組織觀察,大部分之交通違規裁罰, 均係始於警察機關之舉發。而行政機關本應積極主動,自行擬定執行其行政任務之方法, 故正確執行交通違規舉發之職權,使違規行為人均可依處罰條例受公平之處理裁決,始符 處罰條例之規範目的。 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將該條例有關舉發事項之處理細則,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應係考量交通秩序之管理維護重在因地制宜與反應交通實際運作之狀況,且舉發僅 係交通違規裁決前之行政程序而非處罰之構成要件,宜賦予行政權較多自主決定空間,故 行為時處理細則第六條第二項關於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規定,核無違處罰條例授權之目的,尚難認 與法律保留原則相違。 而且論及所處罰鍰,該案是六千元 比此案還低了許多,因此到底是出了什麼問題,這小草還不清楚嗎?是不是要仿效他們的 幕後主使,喊什麼「清清白白」了? 中央政府目前正在致力於保障外送員的權益 但對於這種一小撮人的違法行為,並不等同可以免除「零容忍」,這相信在一個法治社會 中,應該要有基本瞭解吧? 要自我檢討,總覺得很難呢... 別再思考下去了...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2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72675649.A.47F.html
sceleton: 月薪3萬6?你跟我說這是菁英族群?106.167.231.202 03/05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