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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制有公務人員協會法,但是對於公務人員的權益的自主保障(不是保障法那種外力 關照的)遠遠不夠。比如現行允許設立的公務人員協會,不是強制必須存在(成立條件寬 鬆),而是「需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組織,這個條件考驗看誰比較閒來奔波--而且奔波成 立後的『權限』也沒多少」,而且,就算成立某某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後,「權力」種類大 致限於「建議」、「協商」(換言之沒有決定權或至少談判優勢,依然跟建議沒兩樣)。 以往公務人員的權益,各黨立委們都不太在乎。立委們的習性是蹭熱點新聞,所以是不是 有因勢利導的空間?當年洪仲丘案促使了軍審法修法。 這次由於勞動部該同仁的犧牲,希望讓他的犧牲促使有重大的紀念價值與深遠作用, 不知道能否促使公務人員協會法與工會法修法?不知道有沒有以往推動公務人員組工會 的人士有某些行動方案? 之所以提到工會法,是因為所謂「公教人員」裡面的教師,就在工會法中被規定教師也可 組織以加入工會,畢竟工會的權力比現行公務人員協會的權力,在雇傭關係中大多了。 那麼公務人員「比照教師」就是工會法與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的大原則,細節可再詳議。 有了公務人員工會與權力增大(程度加到多大,內容同樣可再議)的公務人員協會, 對公務人員權益的保障,可以不只除了外力關照之外,也有自力所設身處地能發現該補救 哪個公務人員的權益有所漏洞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40.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32157748.A.D7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