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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黃男觸犯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
儒攝)
2024/11/27 09:4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曾犯下性騷擾案件的54歲黃姓男子去年5月7日上午7時許,從
新北市萬里區搭客運前往金山,途中卻刻意坐在16歲女學生旁,再用手背、手指連續觸摸
女學生大腿多次。甚至趁女學生按下車鈴機會,用手滑過對方大腿。被騷擾學生回家後告
知母親,對黃男提告。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黃男觸犯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
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黃男於案發當時搭乘淡水客運往金山方向,碰巧遇到要到學校上課的16歲女學
生,隨即選擇坐在女學生旁的空座位。搭車期間,黃男不時用左手手背、手指觸摸女學生
的大腿,更在她按左側窗戶旁下車鈴的機會,用手背及手臂滑過女學生的大腿外側性騷擾
得逞。
女學生當下因害怕不敢聲張,返回家中後,向母親透露,隨即前往派出所報案,並對黃男
提告。
檢察官偵訊時,黃男承認案發當下確實有坐在女學生旁,勘驗車內影像,也清楚看見黃男
刻意用手觸摸女學生的畫面,認定他涉犯性騷擾罪,將其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法官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並表示自己願意與對方和解,希望取得被害少女原諒,希望
法官予以輕判。但女學生母親卻指出,黃男若是第一次犯案,還會選擇原諒他,但是這已
經是第三次;女學生也向法官表示,自己不願原諒黃男,案後自己搭公車都會有陰影,怕
再次遇到對方,請法官判處重量刑。
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於2010年起迄今,共有4次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防治法前科,犯後
態度不佳,故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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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2024/11/27 09:4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性騷慣犯搭客運又對女學生伸狼爪 判刑3個月
4.完整新聞內文: